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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922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福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黄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云飞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