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明业、柳州立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明业,柳州立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唐敏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韦明业,男,壮族,1976年11月21日生,住广西柳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州立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岭路10-22-1号。法定代表人:李为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珍,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敏哲,女,侗族,1975年10月8日生,住广西柳城县。再审申请人韦明业与被申请人柳州立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禾公司)、原审被告唐敏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韦明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审判员 邹 强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东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