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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文忠与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文忠,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安文忠(曾用名安金忠),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下辛佛村第一村民组村民,现住古县县城相如路顺达小区。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张家沟村人,现住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润泽苑小区4号楼2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安文忠与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