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董胜、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董胜,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2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陈焕焱,行长。被告:董胜男,男,汉族,住威海市。被告: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任宪儒,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董胜男、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董胜男、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