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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董胜、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董胜,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2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陈焕焱,行长。被告:董胜男,男,汉族,住威海市。被告: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任宪儒,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董胜男、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董胜男、胶州市品烁置业有限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