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9657-9660、9799-9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657-9660、9799-9800号9657号申请执行人杨欣俊,男,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号天井湖*栋502,身份证号码4403011958********。9658号申请执行人黄际杰,男,汉族,1947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翠竹苑翠竹楼**楼B5,身份证号码4403011947********。9659号申请执行人陈锦芬,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号,身份证号码4403011952********。9660号申请执行人肖伟鸣,男,汉族,195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园坊**号,身份证号码4403011951********。9799号申请执行人林敦泽,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栋,301房,身份证号码4403211962********。980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城,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四街*号园中花园C-29D,身份证号码4403041962********。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901,组织机构代码192183912。法定代表人常浩。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六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六案共执行到位款项361821元,已按债权比例分配。本院经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