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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威连、杨世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威连,杨世荣,刘海洋,刘龙城,胡满林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威连,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世荣,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鹏,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洋,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城,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满林,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上诉人杨威连、杨世荣因与被上诉人刘海洋、刘龙城、胡满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威连、杨世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威连、杨世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威连、杨世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杨威连、杨世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瑞芬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