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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祁希勇与桑园镇祁东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希勇,桑园镇祁东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576号原告:祁希勇,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委托代理人:姜永敏,女,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桑园镇祁东村委会,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祁东村。法定代表人:祁希彬,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希海,该村党支部书记。祁希勇与桑园镇祁东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祁希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祁希勇负担。审 判 员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丁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