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祁希勇与桑园镇祁东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希勇,桑园镇祁东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576号原告:祁希勇,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委托代理人:姜永敏,女,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桑园镇祁东村委会,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祁东村。法定代表人:祁希彬,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希海,该村党支部书记。祁希勇与桑园镇祁东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祁希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祁希勇负担。审 判 员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丁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