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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州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陈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陈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171号原告:湖州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余家漾小区月漾苑70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殷运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丽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少艳,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陈彪,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陈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陈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惠?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