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房地产公司与张明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房地产公司,张明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29号之一原告靖江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花胜虎。委托代理人李静。委托代理人周伯成。被告张明建。委托代理人赵杞。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明建为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浜人民陪审员 黄炳兴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