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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雷敏与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敏,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雷敏,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方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敏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敏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裴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