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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2、李某1与张某、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619号原告:李某1,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2,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3,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