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2、李某1与张某、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619号原告:李某1,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2,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3,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