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姜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姜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6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红,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系货车车主。委托代理人:郝学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