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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姜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姜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6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红,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系货车车主。委托代理人:郝学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