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 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 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