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毅云、郑德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毅云,郑德福,黄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毅云,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昌、韩雪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福,男,194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发、陆德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丽君,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卢毅云因与被上诉人郑德福、原审第三人黄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卢毅云上诉称,其与郑德福协商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已对卢毅云丧失约束力,郑德福无权再依据该协议主张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卢毅云在厦门市××生活、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各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等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郑德福据此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沧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卢毅云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