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新绛县彩虹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新绛县彩虹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17号原告:王志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民,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绛县彩虹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民,经理。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窑头村村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新绛县彩虹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