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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砀山县为民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砀山县人杰粮食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为民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县人杰粮食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493号原告:砀山县为民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冯园村(310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341321000010992(1-1)法定代表人:黄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人杰粮食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杨庄寨行政村殷楼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砀山县为民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砀山县人杰粮食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为民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县为民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