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君宝、杨欢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君宝,杨欢,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邓君宝,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欢,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