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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祁东县广播电视台、湖南省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文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广播电视台,湖南省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谭文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577号原告:祁东县广播电视台。原告:湖南省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凡,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芳,女。原告祁东县广播电视台、湖南省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祁东公司”)与被告谭文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二原告不予承担被告的养老保险费。事实和理由:湖南有线祁东公司是单独成立的企业法人,而非祁东县广播电视局分离出来的企业,故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祁东县广播电视局与原告湖南有线祁东公司存在用人单位分立的事实系事实认定错误,故被告与祁东县广播电视局在2009年10月之后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养老保险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告如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责令原告缴纳,而非通过劳动仲裁来认定原告是否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故被告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要求二原告补缴2001年3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仲裁请求以及本案中二原告关于不予承担被告的养老保险费的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东县广播电视台、湖南省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辉人民陪审员  肖云龙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剑英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