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立新与大庆市银盾犬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新,大庆市银盾犬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梁立新。被执行人大庆市银盾犬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嘉良。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6】第9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58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6】第9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