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李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翻印份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380号自诉人王永昌,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人李婵,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王永昌以被告人李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永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柯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焦钰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