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行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330号原告陈振华,男,194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原告陈振华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房屋登记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振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振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瑞涛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鞠 仁书 记 员 纪太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