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师健珍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健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师健珍,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魏氏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翟小宾本院在执行师健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存款本金32468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