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凤仪、林雅尊等与王威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仪,林雅尊,王威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310号原告:朱凤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54年9月2日出生,住香港元朗,A)。原告:林雅尊,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威琼,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朱凤仪、林雅尊与被告王威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朱凤仪、林雅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仪、林雅尊撤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原告朱凤仪、林雅尊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柯佩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