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曙光小区18号楼2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张廷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路华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文清苑4号营住楼。法定代表人李广红。原审被告: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南侧黄河左岸小区福苑5号c座。法定代表人韦胜霞。上诉人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红旗区,本案应由红旗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及管辖异议为程序性审查,当事人实质争议需���实体审理确定。据本案原告诉称,被告组织人员将其工作人员赶出物业管理办公区域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原审据此将本案确定为侵权纠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侵权行为地在新乡市隆盛华庭小区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