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660陈俊中与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中,戴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3660号原告:陈俊中,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戴玉平,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陈俊中与被告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戴玉平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戴玉平于2015年3月30日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到期后,其多次催要,戴玉平一直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被告戴玉平未作答辩。陈俊中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戴玉平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前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俊中与戴玉平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30日,戴玉平向陈俊中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张,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后陈俊中多次催要,戴玉平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戴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陈俊中提供的借条,可以确认陈俊中与戴玉平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10万元的借贷关系。现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戴玉平应当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同时,因戴玉平逾期还款,还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玉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俊中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戴玉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35元,由戴玉平负担。该款已由陈俊中垫付,戴玉平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陈俊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