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闫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闫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902民初21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面环,该公司员工。被告:闫宙,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面环参加诉讼,被告闫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付宝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839.9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3.66元;三、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1839.99元,应还违约金1183.66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闫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领用合约、授权书等一系列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11839.99元给商户会员。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被告偿还欠款11839.99元及违约金1183.6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每日按欠款额的1‰给付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闫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1839.99元及违约金1183.6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永贵审判员郭建海人民陪审员郭明元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张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