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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怀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959号原告:李怀县,男,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锟,总经理。原告李怀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怀县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怀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李怀县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