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永茂与被执行人王西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永茂,王西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69号申请人严永茂,男,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西翠,女,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王西翠诉严永茂、祁福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王西翠执行案款419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西翠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4193.88元,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