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周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周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66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冰,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周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