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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231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与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231号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组织机构代码:62830667-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村委新渎村。投资人:薛丽君,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华,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燕玲,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五号创意街区8号楼301室。经营者:鞠文彬,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刘梦娜,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与被告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依法按照撤诉处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诉按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撤诉处理;准许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湟里神州涂料厂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被告钟楼区五星千果室内设计工作室负担。审 判 长  潘金保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