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玲诉被告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兰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117号原告李春玲,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兰志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李春玲诉被告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玲撤回对被告兰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春玲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