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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玲诉被告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兰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117号原告李春玲,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兰志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李春玲诉被告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玲撤回对被告兰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春玲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