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西省矿山机械修造厂申诉巨轮社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27号山西省矿山机械修造厂:你厂因自诉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年杏刑立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立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以自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指控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经本院审查,2015年11月山西省矿山机械修造厂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张爱兰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一直转移资金、逃避执行,其行为造成山西省矿山机械修造厂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张爱兰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惩处;原裁定认为,自诉人的控告,未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且罪证不足,裁定不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你厂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