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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西县林业局与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西县林业局,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刁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麻某,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某,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森林公安局法制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耿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林业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林林林罚决字(2016)第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林林林罚决字(2016)第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板至经棚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第一分部,在未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林西县新城子镇双井村大弯子建设项目部办公用房,经鉴定,共占用林地6.4亩(折合4268.8平方米)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据此,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两项处罚决定,即:1、限期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2688.00元。现被申请执行人已将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的罚款处罚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处罚未履行。上述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林业局作出的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林业局申请执行的林林林罚决字(2016)第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陈文成审判员 邓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冬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