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虎南与被执行人向兰、鲁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虎南,向兰,鲁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彭虎南,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向兰,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鲁承林,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彭虎南申请执行向兰、鲁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兰、鲁承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