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司彦臣与赵双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彦臣,赵双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786号原告司彦臣,男,汉族,1983年6月3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赵双启,男,汉族,1983年2月9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司彦臣与被告赵双启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司彦臣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司彦臣负担。审判员  刘慧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