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光全与吕忠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全,吕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1号申请人执行人胡光全,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1日,住达州市渠县。被执行人吕忠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胡光全与被执行人吕忠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光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忠锋外出无法查找其下落。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辆和工商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胡光全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吕忠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胡光全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