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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继洲与李静、李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洲,李静,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洲,男。被执行人:李静,女。被执行人:李阳,男。李继洲与李静、李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继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静、李阳向申请人李继洲支付赡养费每月300元(2017年3月份至今)。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李继洲与李静、李阳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继洲已收到被执行人所给的1200元赡养费,并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70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