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尹俊成、石家庄源恒机密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俊成,石家庄源恒机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尹俊成。被执行人:石家庄源恒机密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尹俊成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源恒机密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本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5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俊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本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570号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尹俊成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源恒机密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平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亮审判员 宋 鑫审判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