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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九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小兰,陈少伟,田晓梅,陈春光,宋少禹,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新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新康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356号原告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附楼3A整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66404。法定代表人詹美清。委托代理人文艳芬。委托代理人李翔。被告胡小兰。被告陈少伟。被告田晓梅。被告陈春光。被告宋少禹。被告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6栋A座4楼DEF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853Q。法定代表人张阿琴。被告深圳市维新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聚豪园聚友阁第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2189G。法定代表人陈少伟。被告深圳市维新康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聚豪园聚友阁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823XG。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被告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8号F栋(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北鸿源工业园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5446A。法定代表人宋少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九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梁进荣人民陪审员  郑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