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涂会军与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会军,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4民初547号原告:涂会军,男,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省军区副食品基地南湖分基地。法定代表人:杨芝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稳,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涂会军与被告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7366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涂会军于2011年3月24日与被告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将位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7号院内粮食局宿舍的房屋交给被告拆迁,被告将其开发的汉川欢乐街CBD中心城小区ⅩⅩ幢ⅩⅩ单元ⅩⅩ号房补偿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并于2013年1月17日收房装修。被告应当于交房之日起9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销售的商品房具有合法手续,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原、被告对产权登记有特别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4日,原告涂会军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将位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粮食局宿舍楼2单元4层402号的房屋交被告拆迁,被告按110平方米偿还房屋面积给原告。后被告将汉川欢乐街CBD中心城小区ⅩⅩ幢ⅩⅩ单元ⅩⅩ号房补偿给原告,建筑面积110.77平方米,原告补交了房屋差价款。2013年2月21日被告交房给原告。另查明,被告在开发汉川欢乐街CBD中心城3幢楼盘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产权置换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适用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被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来与原告置换产权的房屋系其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根据相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被告开发、建设、出卖的房屋,依法必须经相关行政规划、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被告与原告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的房屋无任何许可证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此部分协议无效,且导致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原告依法可向被告主张退还房款赔偿损失等权利,但要求办理此类房屋产权证并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则无法律依据,故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房屋,由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涂会军的诉讼请求。本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原告涂会军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鸿超审判员 倪翠荣审判员 胡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第九条第二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7.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