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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卫兰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1025刑更2号罪犯卫兰平,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安县,农民。2017年5月5日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卫兰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罪犯卫兰平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两次入院手术,且还需要第三次手术,现卧床休息,勉强靠轮椅和双拐辅助生活,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有诊断证明、X光片、住院病案记录、伤情照片等材料。经查,罪犯卫兰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罪犯卫兰平左股骨骨折仍未痊愈,需做第三次手术,仍需双拐辅助,生活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卫兰平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