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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淄博神龙物流有限公司、郑俊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神龙物流有限公司,郑俊玲,马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神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专线一区**号。法定代表人:赵海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业荣,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玲,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帅,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淄博财富陶瓷城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俊玲、马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825号;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神龙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胡晓梅审 判 员 翟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富元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