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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红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表人:杨恩会,女,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红艳,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欣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