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红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表人:杨恩会,女,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红艳,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欣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