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明仲与周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仲,周寿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664号原告唐明仲,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肖巧玲,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寿文,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仲诉被告周寿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由原告唐明仲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博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