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明仲与周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仲,周寿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664号原告唐明仲,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肖巧玲,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寿文,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仲诉被告周寿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由原告唐明仲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博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