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营与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营,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110号原告:袁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伟,系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常,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袁营诉被告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袁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营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其余免交。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张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