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丹尼斯·布鲁斯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丹尼斯·布鲁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25号罪犯丹尼斯·布鲁斯(英文名字DENISBRUCE),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加纳国籍,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7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丹尼斯·布鲁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的附加驱逐出境,其余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二中���减字第02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0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1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2015)二中刑减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丹尼斯·布鲁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丹尼斯·布鲁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丹尼斯·布鲁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丹尼斯·布鲁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天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