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有为与张长宁、张喜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为,张长宁,张喜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62号原告:陈有为,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张长宁,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张喜彦,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陈有为诉被告张长宁、张喜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有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陈有为承担。审 判 长 陈善文审 判 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黄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邹琼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