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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6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9月4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被告:宁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