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6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9月4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被告:宁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