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长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雷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长雷,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散工,住江苏省沭阳县。2017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7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长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长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丁长雷聘请杨某、高某1、文某1等23名工人在江门市蓬江区杜某汇华工业区蓝瑞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玻璃生产加工工作,自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丁长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后于同年5月30日逃匿至江苏省沭阳县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丁长雷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丁长雷仍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至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丁长雷共拖欠杨某等2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16689.19元。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丁长雷在江苏省沭阳县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长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人蓝堂炜、杨某、高某春、邹某甲、邹某乙、蒙某辉、罗某燕、袁某光、罗某华、冯某嫦、张某、曾某、肖某根、吕某香、何某青、文某珍、曹某生、屈某甜、袁某芹、邓某苗、邓某、余某志、李某兰、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公安机关的相关查处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丁长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长雷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长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丁长雷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长雷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长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叶晓燕书 记 员 李艳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