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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与张宝山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峰,张宝山,谷云飞,姚丽丽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初4093号原告李文峰,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尹贻红,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宾县。被告张宝山,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第三人谷云飞,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第三人姚丽丽,女,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峰诉被告张宝山及第三人谷云飞、姚丽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文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张学东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扬 来自: